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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飞律师成功案例2

2013-3-11
2008年青岛甲公司与台湾一公司签订进口大型制造设备,因市场突发变化,所订购的设备已无使用必要。甲公司随即联系其关联公司乙公司且乙公司愿购买该设备。家公司便电告台湾公司,令其将货物直接发往乙公司。
  事后,台湾公司在甲公司全程协助下,以乙公司作为收货人办理装船、报关业务,并向乙公司交付提单。乙公司收到货物后,通过第三方委托支付部分款项,剩余再无支付。
  2012年台湾公司依据与家公司签订的购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支付剩余款项。
  律师代理案件后,认真分析案件的过程并前往有关海关、银行等机构查询和调取材料向贸仲提交抗辩。论述和详细说明案件性质符合国际货物买卖特征,应受国际货物买卖规则所规制。从我方提交的提单、装箱单、报关单等均为案外人乙公司,另从付款情况看,第三方委托付款,申请方也不能说明甲公司与其存在特殊的关系。
  仲裁庭接受我方代理意见,认为虽甲公司之前与台湾公司签订详细、完整的购货合同且甲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随后过程中也参与了货物进口业务的办理。但案件属于国际贸易纠纷,应以国际贸易相关规定处理。既然提单、报关单等凭证为乙公司、同时有无法证明第三方付款与甲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此,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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