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交易“七天无理由退货”(王洪祥律师)
我国监管部门对网络交易“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的定义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一、各网络销售平台如淘宝、抖音、京东均在售后服务规则中规定“七天无理由”的起算时间为签收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在实际交易过程中由于少数物流服务提供商操作不规范,可能会出现电子系统签收时间与消费者实际收到货物时间不一致的情况。消费者如需无理由退货,应以其实际收到货物时间起算七天期限。
另外淘宝还有确认收货功能,在此需要注意的是“七天无理由”的起算时间是签收日,不是确认收货日。
二、不适用“七天无理由”的法定情形如下:
(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二)鲜活易腐的商品;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对于上述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即如果销售商在符合条件的商品页面进行了“不适用七天无理由”或相似的标注,即可免除退货责任。
同时,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与前四种商品不同的是,后三种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
另外,前述网络销售平台均对适用该规则的商品做出了一定的细化规定,如消费者购买商品前可能会使用“七天无理由”服务,建议对相应平台该类规定提前了解。
三、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
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
(二)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
(三)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需要注意的是,网络交易平台一般也区分不同商品对退货时“完好”的标准做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建议提前了解。
四、“七天无理由”实际上赋予网络交易过程中容易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目前,随着我国网络消费规模的不断扩大,为顺应实际形势,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该权利在法律、法规层面上做进一步细化规定,以更好的维护消费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的发生,培育更加合理、完善的网络销售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