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了债务法定抵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对如何行使抵销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抵销权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司法实践中,对于诉讼中提出债务抵销,该适用抗辩还是反诉,存在着截然不同的两种态度。一则是不提反诉,法院不作处理;一则是同意通过抗辩方式行使抵销权。那么,在诉讼中被告究竟能不能主张抵销、如果可以主张又应以何种方式提出呢?2022年,笔者承办了一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建筑物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通过对案件的分析研究以及与法官积极沟通,最终使法院支持了被告的债务抵消抗辩主张,避免了委托人的诉累。
一、案情简介
2019 年 4 月 3 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建筑物资租赁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出租钢管、扣件等建筑设备,每月进行租赁费的对账结算;B公司如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费,应支付所欠款项每月10%的违约金。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就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向A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并未按月进行租赁费对账结算。
2022年3月16日,双方协商签订了《租金确认单》《协议书》。租金确认单载明:自 2019 年 4 月 10 日至 2022 年 1 月 13 日止,产生的租赁费合计382.7万元,扣除报停费33.8万元、扣除木跳板租赁费30.3万元,租赁费用合计 318.6万元,扣件租赁期间B公司已经支付乙方租赁费 65 万元、退租赁车费 1.32 万元后,最终B公司剩余未支付A公司的租赁费为252.28 万元等。《协议书》载明:B公司通过C公司代为向A公司支付300万元,其中200万元为租赁费,扣除案外人陈某的架子工工资 20.53 万元后,A公司应在收款后5天内将剩余的79.47 万元支付给B公司。
但是,A公司收到C公司支付的300万元后,不仅未将其中的79.47万元支付给B公司,而且将B公司起诉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诉请法院:1、判令B公司给付A公司截至2022年3月31日租赁费514968.73元及利息86365.91元,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02759.07元;3、赔偿其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40000元;4、退还在租的租赁物并支付租赁费。
二、案件分析及代理意见
笔者接受B公司委托后,发现A公司的诉讼请求完全无视《租金确认单》和《协议书》的存在,推断出A公司法定代表人刁某在《租金确认单》和《协议书》上加盖的A公司公章应该是假章。关于此问题,《九民纪要》第41条明确了“看人不看章”的基本裁判规则,即公章之于合同效力,关键在于加盖公章之人是否具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而不在于公章的真假。同时,笔者发现刁某在《租金确认单》和《协议书》上捺印的手印模糊不清,极有可能不具备鉴定条件。因此,笔者在庭审时重点举证了签订《租金确认单》和《协议书》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刁某的事实,并最终获得法院的支持,认定《租金确认单》真实有效。
因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就协议书的履行发生争议应向B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B公司不宜在本案中提起反诉。经与委托人B公司沟通,决定在本案中采取抗辩的方式主张债务抵消,并将《民法典》《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中关于债务抵消权的有关条款在庭审时和代理词中进行了重点说明。
三、法院判决
本案中,法院最终查明了案情,认定《租金确认单》真实有效,认定B公司在支付租赁费方面不存在违约行为,并支持了B公司关于债务抵消的抗辩主张,判令B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将在租的租赁物退还给A公司,驳回了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关于诉讼中债务抵消权的思考
被告如何在诉讼中行使债务抵消权?笔者认为不宜一概而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要善用《九民纪要》确认的诉讼抵销权利,争取以最低的诉讼成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是也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法院必定会对提出的诉讼抵销(尤其是以抗辩方式提出的诉讼抵销)进行实体审理。
其次,被告或其委托的律师团队在作出选择之前应当充分研判案件材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如果拟抵销的债权与原告起诉的债权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或者虽然不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但拟抵销的债权确定且已经到期,预计双方争议不大的,那么从节约诉讼费用和节省时间的角度,可优先考虑以抗辩方式提出抵销;除此之外,建议需审慎评估以抗辩方式提出抵销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例如会否发生不获法官接纳而又错过提起反诉的最佳时机?会否因证据准备不足、法院判决不准予抵销而影响日后另案起诉?等等。
最后,在作出选择之后,被告或其委托的律师团队应尽早主动地与案件经办法官沟通联系,及时获知法官的处理态度,如有必要,还应当及时调整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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