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赵某和王某系朋友关系,赵某向王某借款1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借款到期后,赵某以各种理由推脱,王某无奈,只能向法院起诉,经法庭审理,法院判决赵某归还王某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赵某仍未履行,王某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赵某名下已无任何财产。
经调查,赵某在王某向法院起诉后,便与其妻子张某签订离婚协议,双方约定:位于威海市的房产归女方张某所有,登记在张某名下的车辆归张某所有。
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赵某与张某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内容的约定。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本案中,王某享有的债权发生在赵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赵某与张某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系二人恶意串通,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对王某的债权造成了损害,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对赵某与张某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部分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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