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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的利息出借人未必都可以单独诉讼主张(张雪松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根据该《解释》规定,生效判决是否对于一般债务利息的确认会极大的影响出借人的利益。举例来说,《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为100万元,利率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按照2022年1月20日1年期LPR3.7%计算,若生效判决对一般债务利息做出确定,则判决生效后至实际清偿日的日利息为580.48元(100万元×3.7%×4÷365+100万元×0.000175);若生效判决对一般债务利息未做出确定,则判决生效后至实际清偿日的日利息为175元(100万元×0.000175),日利息差为405.48元。

  基于巨额的利差影响,出借人单独就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借款利息重新提起诉讼的案件日趋增加。因为此类诉讼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及所依据的事实完全相同,究竟是按照重复起诉予以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还是依法审理,应当区分如下几种情况处理:

  一、出借人在前一个诉讼中只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没有主张利息,生效判决亦仅就借款本金部分予以处理的。判决生效后,出借人可议单独就利息提起诉讼,因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

  二、出借人在前一个诉讼中既主张借款本金,又主张利息,利息主张到“起诉日”、“判决生效之日”等确定日期。如果生效判决支持了对利息的诉讼请求,则出借人可以单独就“起诉日”、“判决生效之日”等确定日期后续的利息提起诉讼。因后诉是一个新的诉讼请求,与前诉的诉讼请求不同,也不构成重复起诉。

  三、出借人在前一个诉讼中既主张借款本金,又主张利息,利息主张到“实际给付之日”。无论生效判决是否全部支持出借人的诉讼请求,出借人均不能再单独就后续利息提起诉讼,因为:

  若生效判决支持利息到“实际给付之日”,出借人自然不能再单独就利息重新提起诉讼,否则构成重复起诉。

  若生效判决只支持了部分利息,比如生效判决支持的利率低于出借人主张的利率或者生效判决仅支持利息到“判决生效之日”等确定日期,出借人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

特别提示:

  对于上述第一、二种情况,后一个诉讼支持的利息,属于一般债务利息,对该给付金钱义务,出借人不能再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要求借款人支付迟延履行金。

  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未经二审程序申请再审的,各级法院普遍持审慎态度。故若出借人诉求主张利息到“实际给付之日”,而一审判决支持利息到“判决生效之日”,出借人一定要通过上诉要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规避无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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