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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温苗律师)

  啤酒瓶从天而降、苹果花盆砸伤行人、玻璃窗框降落致人重伤、......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已成为新的城市病,而这一字之差的法律责任不同在何处,可以通过下述案例来了解一下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发布后,青岛市首例高空抛物案件近日在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单某某酒后手持啤酒瓶将家中窗户玻璃砸碎,后通过砸碎的窗户玻璃向窗外扔啤酒瓶,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单某某酒后从公寓八楼向窗外抛掷啤酒瓶,楼下为人行道并有来往车辆,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二:被告人刘某某于2016年4月5日12时许,在武昌区中北路东湖复地二期8栋2102房间内,为住户安装厨房窗户时,因操作不当,致使一扇窗户从高空坠落,砸中行人王某某的头部,导致王某某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施工操作时因疏忽大意,导致高空坠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5.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7.   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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