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的离婚率已经持续递增了十二年。“今天,你离了吗?”这句玩笑话,已然呈现出当今社会部分人的婚姻状况。然而因“第三者”导致婚姻破裂已然占到了离婚原因的70%以上,那么当婚姻遭遇第三者时,有哪些法律问题需要我们特别注意呢?
一、婚姻法中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与“通奸”、“一夜情”、“婚外情”如何界定。
(一)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32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属于法定离婚理由;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所谓通奸,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第三者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所谓一夜情,是指男女双方在发生一次性关系,一般双方通过网络、电话等社交方式结识后,相约见面并发生关系,之后不再联系。
(二)律师分析
男女双方结婚后,一方与他人发生了婚外情,有时会很晚回家,有时会夜不归宿,该如何界定一方的行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通奸和一夜情的区别在于当事人是否具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一情节。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要求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不是偶尔的、短暂性的、临时性的共居一室。而“通奸”和“一夜情”均没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这一要件。
因此,法律规定的情节和平时老百姓所说的情节是不一样的,两者有一定的差距,平时老百姓口中的出轨、外遇、婚外情都不是法律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二、婚姻中的一方出现第三者时,另一方如何举证,什么样的证据会被法院接受和认可。
(一)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亲贵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律师分析
一方出现婚外情后,另一方经常的做法是找一家调查公司,查询一下对方去了哪里,做了什么,第三者是谁;或者发现后,在一方驾驶的车内安装录音设备;又或者双方有多处房屋,一方在除双方共同居住外的房屋内安装摄像头,记录另一方的行为,此前种种获取的证据,该怎么认定呢?
民法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的特点。
在婚姻关系中,当一方出现第三者时,许多当事人想到的是找调查公司,甚至有的当事人提出让律师推荐调查公司,去调查婚姻中有关第三者的情况。
实践中,婚姻中的一方有第三者时往往都是采用隐瞒的方式,基本不会大张旗鼓的到处宣传,另一方在取证时会比较困难,发现第三者的存在,往往是通过查看一方手机中的微信或者短信记录以及通话频繁度、保存的照片或者视频,邮件等处发现的。也不排除有第三者的一方直接告诉另一方,二人的婚姻已经走到终点。无论是哪一种方式发现的,另一方大多是不接受的态度,尽管这样的婚姻已经无力回天,也会采取安装录音笔、摄像头、委托调查公司等方式取证,如此偷录或者偷拍的证据,虽然是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的,但并非不能做证据使用,如果能够证明一方有第三者的事实,就会被法院接受或认可。
但是如果另一方采取限制一方人身自由、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伪造的证据;通过非正常手段取得的证据,例如通过认识的公安系统人员调取的开放记录、银行系统人员查询银行明细、移动、联通等查询一方与第三者的通话记录、从腾讯公司调取的聊天记录等。如此取得的证据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也不会被法院接受和认可。
因此,我们要合理合法举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婚姻中,出现第三者的一方在离婚时是否会少分或者部分财产,以致净身出户。
(一)法律依据
《婚姻法》没有一方出现第三者时少分或不分财产,甚至净身出户的规定。
(二)律师分析
问题二中说到了取证,即便有了一方有第三者的证据,那么很多人就说他离婚时应该净身出户,这种说法对吗?其实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因为婚姻法中没有关于一方有第三者在离婚时就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规定,更没有净身出户的规定,这只是民间对于有第三者一方的惩罚,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如果证明了一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被法院接受或认可后,在实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会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综合平衡后,可能会在法院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稍微倾斜于无过错方,但不会偏离的太多,法院既要考虑无过错方的利益,也要考虑过错方的生活,保证他的合法的财产权益。虽然婚姻中不忠诚的一方很可恨,但在分割财产时不要太理想化。
四、婚姻中一方出现第三者的,离婚时是否需要给付另一方精神损害赔偿金,双方都有第三者时如何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一)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 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律师分析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需要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但是对于有第三者的情形并没有规定要给付赔偿金,但是审判实践中对于此规定有扩大解释的做法,比如,因婚外情生育了子女的,法院有判决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案判例,但并非法律有这样的规定,也不是法律已经接受这样的结果,而是对于某些案件的有第三者一方的行为的一种惩罚,有些案件不判决其给付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正确的。
因此,我们建议,如果一方出现第三者,且对方知晓了此事实,在双方还能沟通交流的情况下,最好签订一份《夫妻财产约定》,把财产约定归无过错方所有,或者大部分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以此来保证无过错方的财产利益。
五、 婚姻中的一方出现第三者时经常殴打另一方是否构成家庭暴力。
(一)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一第1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 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16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的,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第23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律师分析
有许多当事人反映,一方出现第三者后,经常有殴打另一方的行为,那么这种经常性的殴打行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实践中有许多当事人询问,冷暴力或者没有夫妻生活(性暴力),算不算家庭暴力?生活中许多激烈的暴力行为都无法举证,冷暴力或者性暴力更是无法举证,如果写入法律,举证和认定都会遇到许多问题,还处于一种不成熟的阶段,所以没有进入到法律规定之中,但实践中这种情形大量存在,还有待进一步的探讨研究。
因此,我们建议当婚姻中的一方有家庭暴力倾向或者行为发生时,另一方一定要留存证据,最好借助公权力机关的救济,帮助自己达到目的,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避免不必要的伤害。
六、婚姻中的一方给第三者出具的具有赔偿性质的承诺书、保证书效力如何,是否必须履行,如果已经部分履行的如何处理。
(一)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 的处理权。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二)律师分析
经常有第三者一方给第三者出具承诺书、赔偿书、借 条或者保证书等书面文字材料的,此种书面文字材料的内容都是婚姻中一方给予第三者何种赔偿,赔偿数额是多少 ,此种承诺和保证应属于无效的承诺和保证,原因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双方有“结婚后适用分别财产制” 的特殊约定,否则双方取得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便是一方赚的钱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
要经过双方同意才能处分给其他人,一方没有经过另一方的同意擅自处分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根据以上分析可知,一方单方承诺给第三者的款项,另一方如果不知情的有追偿的权利,如果另一方知情的,审判实践中对于已经履行 的部分不予以返还,没有给付的部分不再给付。
因此,婚姻中的一方如果有第三者发生时,另一方应理性对待,与其共同面对,不要打击、谩骂、且积极解决问题, 双方要达成一致,是否给付,如何给付,给付多少等等问题,有第三者一方不要为了摆脱一时的困境出具承诺书、 保证书等等,即便解决了当时的问题,后面也会发生其他不必要的问题。
家庭是社会的小细胞,社会的和谐稳定与每一个家庭是分不开的,但家庭的稳定是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的。婚姻本不易,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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