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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拿”后的纠纷—李勇
 

 “推拿”后的纠纷

一、案情介绍:

于某有祖传正骨手艺,并于2006年取得中级按摩师的执业资格,以个体工商户形式在长春路开办一家推拿按摩室。20118月陈某因胸椎错位,自称慕名而来,要求于某为其进行胸部复位推拿。在推拿过程中,双方证实了陈某胸椎错位的说法。经过半小时推拿按摩,陈某自称疼痛得到缓解,为此陈某向于某支付按摩费100元。同年10月陈某又到于某处,称:在回家后感觉胸椎疼痛依旧、双腿发麻,病情有所加重,要求于某给予赔偿。于某认为其推拿过程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陈某随即将于某诉至法院,称“因胸椎错位疼痛难忍,又要前往厦门女儿家看孩子,听说于大夫治疗效果好,才去于某处治疗的,但因于某治疗不当,致使原本向右侧歪的错位胸椎,现在向左歪了”,基于上述理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6万余元。

二、诉讼方案及案件审理过程:

于某在收到法院应诉通知后,即委托本律师代理本次侵权纠纷案。本律师在了解案情及相关证据后,分析本案关键的争议焦点是于某的按摩行为与陈某的胸椎错位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本案中陈某来于某处前,其胸椎本已错位是双方认可的事实。关于陈某 “原本向右侧歪的错位胸椎经于某治疗后向左歪了”的说法是否属实,于某并不认可。但由于年事已高,也回忆不起当初推拿前其胸椎的具体错位情形。本律师针对案情提出了以下答辩意见:1.陈某胸椎本已错位,于某为其进行推拿按摩,只能起到缓解疼痛的作用,不能达到根治的目的;2.陈某在于某处推拿后,没有卧床静养,而是前往女儿家照顾刚出生的婴儿,如果存在其病情加重的事实,其自身不当行为也是造成加重的根本原因;3.陈某的损害后果与于某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庭审中原告出具的证据为:医院出具的其胸椎向左错位的片子及病例、医疗费单据、背部肿胀的照片、在被告处推拿整个过程的录音,并提出伤残鉴定申请。通过质证发现没有证明原告在前往被告处之前的胸椎真实错位情形;另外通过该录音证据,能明显感到陈某是有备而来,在第一次接受推拿时就予以录音与常理不符,存在恶意转嫁责任的可能。关于伤残鉴定申请,我方提出应一并委托进行因果关系参与度鉴定,并且该鉴定结论中必须鉴明原告胸椎错位变相的过程。

三、案件办理结果:

鉴于原告自动撤回了鉴定申请,法院经审理最终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以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现有损害后果是被告行为所致” 为由,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律师办案体会:

    本案属于身体健康权侵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只有证明于某的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陈某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于某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而陈某在本案中没有尽到应尽的举证责任,所以只能承担因举证不能带来的败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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