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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供货合同纠纷谈民营企业风险防范—马伟中
 

从一起供货合同纠纷谈民营企业风险防范

               马伟中

一、       案情简介:

青岛施蒂特国际经贸有限公司是我市一家专门从事外贸进出口业务的民营企业。20086月与青岛香君油脂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牛羊油脂进口合同,根据香君公司的委托,代为从澳洲订购一批牛羊油脂。随后,施蒂特公司完全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将商检合格的牛羊油脂进口到青岛,并交付给了香君公司。但此后,香君公司却一直以种种理由拒付任何货款。施蒂特公司被迫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给付全部货款。

二、       律师代理方案:

马伟中律师接受施蒂特公司的委托后,对本案进行了详细研究和取证准备,制订了深入周密的诉讼方案。在庭审中,以翔实的证据材料证明了原告的主张,并针对被告所提出的各种异议,给予有力驳斥。

本案的难点在于:1、商检报告中的取样送检流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被告要求对货物重新进行质量鉴定,但货物早已交付并使用,是否需要重新鉴定?3、被告对所收取油脂的具体数量有异议,但油脂已经使用,且储存在固定的油罐中,无法进行称重测量,具体数量如何确定?4、被告无故拒收最后一批货物,原告依法进行了公开拍卖,其中的差价损失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我们作为青岛施蒂特国际经贸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就焦点问题进行了阐述:

1、取样送检事宜由商检部门依法操作,取样是否符合商检规范、样品是否与货物一致等问题,均是由商检部门审核认定和把关。当事人取样是否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不影响商检报告的效力,只要取样符合商检部门的规则就足够了。

牛羊油脂是法律规定强制商检的商品,未经商检合格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双方合同规定产品数量质量以商检报告结论为准。因此,被告在接受货物的同时,就应当知道该货物已经经商检报告为合格。  

2对货物品质重新鉴定有个法律上的前提:即首先要推翻否定此前的商检报告的效力。现在,同一事项已经有了一个法定生效的鉴定结论---商检报告,怎么可能重复委托鉴定呢?
另外,货物在被告单方控制期间,已不能保证货物维持原样,随着时间的延长,油脂自然属性也完全变化,既不具备鉴定条件,也无鉴定的必要。
3、关于具体交付货物的数量问题,原告方举证了油脂到港报关的数量材料、物流公司的证明、货运司机到庭作证、油罐车出场站时的过磅证明、过磅人员的证言等等一系列客观证据,所有证据互相印证,充分证明了油脂的具体数量。
4、关于被告无故拒收最后一批货物的问题,原告举证了要求被告接收货物的书面通知,在合理期间内仍无回应的情况下,原告依法进行了公开的拍卖处理,登报刊登拍卖公告,拍卖手续齐全。法院最终认定,拍卖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价,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处理结果
经过办案律师的努力,本案的一审二审均全部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完全驳回了被告方的答辩理由,为原告方赢得了案件的全面胜利。
四、办案律师的体会:

民营企业在经营期间会面临各种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需要提前作好法律上的防范工作。本案中油脂的进口和交付过程中,适逢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大宗商品物质价格波动极为剧烈。合同当事人如果出现一方严重违约的情况,则企业必须懂得如何充分维护自身权益。其措施包括:第一,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到各种可能情况,作出明确约定。第二,履行合同时,应保留好各项证据材料,以便证明履行的内容,比如本案中的取样问题、送货问题都产生了争议,需要补充大量证据来证明。第三,对方违约时,应以合理合法的措施进行维权,以便获得法律的认可和支持。比如本案中,被告拒收部分货物,原告依法进行了公告拍卖,而差价损失获得了法院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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