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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自动离职,公司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秦裕聚
 

职工自动离职,公司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案情简介:金某应聘至一食品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工作当日食品公司在一文件中承诺:若公司辞退、解聘金某的工作,公司将补偿金某离职补偿金十万元人民币。在金某工作即将满一年的一次食品公司的工作会议上,公司董事长因对金某的工作不满意,在会议上批评金某,并要求金某停职检查。会后金某即到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根据承诺补偿十万元人民币及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金某的请求,要求食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十多万元。对该劳动《裁决书》金某及食品公司均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分析:本案的焦点是: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了同金某之间的劳动合同。

法庭审理过程中查明:1、根据金某的连续考勤记录,金某会后自行离开公司,连续考勤记录为旷工,至劳动合同期满之日。2、根据公司支付职工工资的银行帐单,公司在金某劳动合同期内,按月全额支付其工资。3、金某会后即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从此未到公司上班。

就此,法院认为:金某未同食品公司协商一致,即离开公司,同时提出以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这事由的仲裁申请。应认定金某系自动离职。因此,其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于法无据。同时,因为金某是自动离职,所以其要求食品公司支付离职补偿金的条件不成就。因此,驳回金某的此两项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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