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ongyuanlawyer

案例分析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分析 > > 案例分析
运费究竟应由谁承担—王文贵
 

运费究竟应由谁承担

基本案情:20115月至6月间,甲远洋公司下属单位A货运部委托乙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将胶南市B公司出口的家具从青岛港运往荷兰鹿特丹、德国汉堡、日本神户等港口,累计海运费2117美元,其他运费10375元人民币。甲远洋公司货运部经理曾写下付款保函,但始终未能付清款项。乙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遂将甲远洋公司起诉法院,要求其支付运费。

被告甲远洋公司认为,20094月,被告与胶南市C运输公司签订国际货运合作协议书。该协议规定:双方同意在胶南市设立甲远洋公司A货运部,被告同意C公司在胶南市以货运部的名义按国家及当地政府法规规定办妥有关手续后,对外开展有关国际集装箱运输业务。货运部的所有权属C公司,C公司应承担货运部对外业务活动中的一切责任。因此,A货运部的欠款行为应由C公司承担。

    本律师作为原告乙国际货运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了诉讼过程,认为:本案是一起货代合同纠纷案。被告拖欠垫付运费的事实清楚,关键问题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

  本案中A货运部与原告之间的货运合同关系是毫无争议的事实。而A货运部并非为独立的法人,其未经工商登记注册,只能视为被告的一个内部机构。至于A货运部是被告与C运输公司合作的产物,原告一概不知。在此情况下,既然被告同意A货运部以其名义开展业务,也就是说同意以被告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那么该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就是被告,对外承担一切民事责任的也应该是被告。所以,被告没有理由以其与C运输公司的合作协议进行抗辩,拒绝承担由其下属内部机构A货运部对外开展业务所发生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被告甲远洋公司赔付原告乙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运费a美元,折合为b元人民币,其他运费c元人民币,2项合计共d元人民币。   

Copyright(c)中苑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鲁ICP备14006336号 监督投诉电话:85816883 80920297 85812869 85815637 85813597 传真:0532-85818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