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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未作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无效—赵宝林
保险公司未作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无效

赵宝林

【案情介绍】

20061221,张某驾驶其所有的鲁BXXXXX车辆在济聊高速公路上行使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报废,张某受伤,造成损失共计20余万元。事故发生后,张某向其投保的某保险公司理赔,某保险公司在审查后,认为张某在事故发生时,距其获得驾驶证的时间不足一年,尚在实习期内,符合保险合同第五条第八款第七项 “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免责事由;同时,某保险公司出示张某签字并按手印的投保单一份,该投保单印有“本人声明”,内容为:“本人填写本投保单之前,保险人已就本投保单和所附保险条款及附加险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就保险人免除及减轻责任的条款、不予处理的条款、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条款及本投保单中的特别约定条款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对该保险条款及保险条件已经了解并同意接受。本投保单及《车辆保险风险询问表》(如有)所填各项内容均属事实,同意以本投保单及《车辆保险风险询问表》(如有)作为保险人评定车辆保险风险的基础和签发保险单的依据。”某保险公司基于上述理由,向张某出具了《拒赔通知书》。张某遂委托本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代理方案】:

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对案情的分析,认为因某保险公司出示用以证明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书面证据,张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为此,除了提交车辆保险合同、购车发票、车辆出险及理赔的相关依据外,律师建议申请向张某出售鲁BXXXXX其帮助办理保险及挂牌的田某出庭作证,证明:1、鲁BXXXXX从买车到挂牌所有手续均是在一天内办完的;2、青岛市车辆管理所新车联保中心一共只有七八个人在办工,并且这些人同时办理多家保险公司的业务;3、而办理保险的程序为:新车联保中心的工作人员给张某了张单子,填完后需要去缴费窗口交钱,然后再给保险单。田某还证明:当时他们(新车联保中心的工作人员)很忙,办保险需要排很长的队,工作人员没有讲任何关于违约责任的事。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还询问某保险公司几个问题:

1、涉案车辆是否在青岛市车辆管理所新车联保中心投保的?

回答:是。

2、该中心有几个代售某保险公司保险的工作人员?

回答:大约有三四个。

3、新车联保中心的工作人员是否是某保险公司的员工?

回答:不是,但经过某保险公司专业的培训。

结合上述问题,张某提交本市某报纸的一篇报道,内容大致为,据统计数据,当年超过10万辆新车在车管所挂牌并办理保险业务。

于是律师提出,依据上述数据计算新车联保中心平均每天(按工作日计算)约400辆汽车在此办理保险业务,而新车联保中心可以办理某保险公司业务的只有三四个人,而这三四人同时还办理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可见工作量是非常巨大的。而张某于2006627日买车、上保险、选号、挂牌均在一天内完成,任务量也可想而知,在这种情况下,新车联保中心的工作人员根本没有条件对多达几十项的免责条款逐条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结合相关证据以及本案庭审情况,某保险公司并未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对相应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不生效。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处理结果】

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某保险公司并未妥善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相应的免责条款不生效,并据此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某保险公司未提出上诉。现该案已经作部履行完毕。

【律师办案体会】

1、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本案不是个案,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还有多起类似案件,本案的处理结果足以影响其他案件的处理,此类案件的处理最终将影响发生事故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的生活。为此,合议庭就本案作了专题讨论,判决文书不仅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还从立法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原则角度作了深入的分析,最终支持了我们的代理意见。本案的胜诉,让类似于张某这种情况的弱势群体权益得到了法律的有效维护,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案件的代理过程可谓一波几折,律师在每个进度都尽了自己最大的努力,最终才取得了比较满意的结果。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仅让委托人感到非常满意,同样也赢得了办案法官对律师的尊重,体现了律师的社会价值。

3、透过本案,可以更好的理解并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关于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定,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并促使保险人在执业过程中更加规范化、人性化,保障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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